神舟天运q1600:是冂凵jiongkan告诉你王吕奇盗窃案

案例一:王吕奇盗窃案——跨越18周岁犯罪中行为人前后犯罪行为能够 相互区分且可单独评价为犯罪,且符合累犯其他条件的,构成累犯'

基本案情:2012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王吕奇伙同他人至江苏省昆山 市张铺镇江南春堤5幢201室.窃得被害人彭再龙的戴尔牌N4030型笔记本 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900元)、被害人贺勇的神州天运Q1600型笔记本电 脑1台(价值人民币800元),后全部销赃给王威风。被告人王吕奇归案后如 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威风处调取了涉案的2台笔I己本 电脑,已发还各被害人;从被告人王吕奇处扣押了仿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

另查明:200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吕奇单独或结伙实施盗窃 19起,共计价值人民币21430元(其中在年满18周岁前实施盗窃7起,共计 价值人民币4230元;在年满18周岁后实施盗窃12起,共计价值人民币 17200元),后于2009年7月15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 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

问题:犯罪人跨越18周岁实施数起同种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犯罪

裁判理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吕奇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 罪。《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 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 外。”虽然该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前罪的.不构成累犯,但是被告人王 吕奇曾跨越18周岁实施数起盗窃行为,18周岁前后的盗窃行为能够相互区 分,且独立构成犯罪.故属于犯罪时已满18周岁。被告人王吕奇在前罪刑罚 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予以 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王吕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 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书观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行为人跨越18周岁前后实施同 种犯罪行为的.属于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实践中往往将其作为一罪判 处。其中,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行为人在18周岁前和18周岁后实施 的同种犯罪行为均不能单独构成犯罪.但作为一个整体时,可以被评价为犯 罪;(2)行为人在18周岁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单独构成犯罪.而在18周 岁后实施的同种犯罪行为不能单独构成犯罪;(3)行为人在18周岁前实施的 犯罪行为不能单独构成犯罪•但在18周岁后实施的同种犯罪行为可以单独构 成犯罪;(4)行为人在18周岁前和18周岁后实施的同种犯罪行为均可以单 独构成为犯罪。其中.前两种情形中的行为人应当属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

因为行为人在18周岁后实旅的同种犯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后两种情形中的 行为人应当属于犯罪时已满18周岁,这是因为:虽然对行为人在18周岁前 后实施的同种犯罪行为按照一个罪名处理.但即便不考虑18周岁前的行为.

18周岁后实施的行为也可被评价为犯罪,故应属于已满18周岁的人犯罪。换 言之.如果行为人在18周岁前后实施的同种犯罪行为能够相互区分,且18 周岁之后的犯罪行为能够被单独评价为犯罪,则应认定为“犯罪时已满十八 周岁”,否则应以“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对待。本案中,被告人王吕奇在18 周岁前实施了 7起盗窃行为.价值人民币4230元;在18周岁后实施了 12起

盗窃行为,价值人民币17200元。依照江苏省关于盗窃罪标准的规定.王吕奇在18周岁前后实施的盗窃行为均可以单独构成盗窃罪.属于上述第四种情 形,应当为“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J在认定累犯时,其前罪刑罚执行完毕 的时间应当是18周岁后的犯罪行为所对应刑罚的执行完毕时间。如果后罪发 生在该时间节点后的5年内,则可以构成累犯。被告人王吕奇于2008年实施 了前罪.2009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5月刑满释放.2012年5 月再犯盗窃罪,且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见.其“犯前罪一一行 刑一一再犯罪”的时间差仅为4年・后罪发生的时间明显在前罪刑罚执行完 毕后的5年内.故应属于累犯。

冂凵(bybgq.cn)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摘自《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