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微信号:是卖微信号就能躺着挣钱当心成为犯罪分子帮凶

来源:荆门日报-荆门新闻网

卖微信号就能躺着挣钱?当心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近日,由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后,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0年9月,被告人孙某通过微信结识一位好友,对方称只需提供手机号码用来注册证券平台就可以赚取佣金。孙某将自己的手机号告诉了对方,并注册了某证券公司的账号,很快对方就发来了红包。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孙某在网上购买了大量手机、手机流量卡,并注册了微信号,在明知对方可能将这些手机号、微信号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对方要求统一更改微信昵称“养号”后加价出售给对方。诈骗分子利用孙某提供的微信号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刘某143万元。据查,孙某通过出售微信号获利12万元。

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变化多端,许多人被蛊惑向不法人员提供手机号、银行卡、微信号等,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请勿将个人使用的银行卡、手机号、微信号、QQ账号等出售、出租给他人。这些出售、出租行为,可能恰巧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也会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出售账号的个人则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导致自己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身陷囹圄。

法律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通讯员谭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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