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码出售:是警惕非正常出售手机号是犯罪

【案情简介】被告人兰某、肖某冰在沿河县城某通迅手机店工作期间,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在给客户提供办卡和注册京东、抖音账号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手机号以每条2至8元不等的价格提供给他人。经查,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7月2日期间,被告人肖某冰非法获利人民币6371.5元;2020年11月21日至2021年4月25日期间,被告人兰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102.5元。

【裁判结果】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人兰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被告人肖某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三、被告人兰某违法所得7102.5元,被告人肖某冰违法所得6371.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评析】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手机号码能够反映自然人的特定身份或活动情况,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手机号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重灾区”。本案中,被告人兰某、肖某冰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沿河法院